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壹項制度,由社會設立基金,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計的工人提供物質援助。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建立的壹項制度,旨在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從而確保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再就業。在我國,失業者是滿意的:就業不因自己的意願而中斷;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工作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滿足1年這三個條件後,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四)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進行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機構或者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提供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勞動合同終止的;(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