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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雅典公民監督機制形成的原因。
首先是文官政權。

公民是和諧的,他們的利益大體相同。組成城邦的公民,無論他們的出身、地位和職責如何不同,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同壹類人。公民相當同質,財產大致相等,語言、教育、文化和種族背景相似。除奴隸、外國人和婦女外,所有公民都直接管理國家。公民人數少,避免了公民中出現異質成分,便於公民了解城邦的公共事務,相互了解。

第二,權力制約。

公民通過集會的方式直接決定與法律和政策有關的事項。城邦中的每個自由人都是公民,公共事務由他們選出的執政官主持。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通過直接民主投票決定城邦的重大事務。亞裏士多德曾提到,所有政治制度都有三個要素:審議功能、行政功能和司法功能。

第三,法律至上。

雅典的政治制度嚴格實行法治,絕對禁止人治。佩裏克萊斯說:“在私人生活中,我們是自由和寬容的。但是在公共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這是因為這種精神深深地說服了我們。”在就職前,每個官員都應該宣誓他們將依法公正地從政,並且絕不接受職務上的禮物。如果他們接受任何東西,他們將豎立壹座金色的雕像,它將永遠存在。

第四,公民意識。

公民參與不僅限於集會,還包括積極參與城市管理。每個公民都可以通過抽簽來擔任壹定的官職。妳可以通過公民大會和法院等機構親自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民主給雅典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繁榮。雅典的每個人都為生活在壹個團結和諧的雅典而自豪。雅典的民主和制度無疑是歷史上的偉大創造,它對後世的巨大影響奠定了它的歷史地位。然而,雅典的民主遠非完美。它有自己的弱點,盡管這些弱點在當時是不可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