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鴉片戰爭後,帝國主義國家用槍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迫使清政府簽訂了壹系列不平等條約。他們掠奪中國領土,勒索巨額賠款,開放通商口岸和租界,攫取各種特權。由於中國海禁的廣泛開放,中外貿易日益發展。西方列強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占領中國這個大市場,紛紛要求保護本國商品的商標。
為了調整日益復雜的商業關系,清政府於1903年設立了商務部,並開始制定各種商業法規。根據光緒皇帝“考慮各國法律,仔細審查並適當討論”的法令,各種商業法規如《商人通則》、《公司法》和《破產法》相繼頒布。商務部對英國赫德提出的14商標法表示極大不滿,認為“商標保護本來就是商業法之壹”,“商標處理是內政”。對於英國政府的險惡用心,商務部睜壹只眼閉壹只眼,奮力奪回商標經營權。商務部指出,“只有註冊商品才是也在中國銷售的商品,不應忽視華陽商標公費註冊和保護的法律”。明確指出無論中外商人,都應作為壹個整體加以保護,以示包容。
在1904中,商務部“采納各國通例,征詢中外意見,酌情作了壹些修改”,擬定了《商標試行註冊章程》28條和《商標註冊細則》23條,於8月4日播放,旨在準頒布。這是晚清第壹部由政府批準頒布的商標法。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於1982年頒布了第壹部商標法,並於1993年再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