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必須註意的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沒有委托關系,物業服務合同也沒有委托關系。(人們常常誤以為物業服務合同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點之壹是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能委托他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委托合同成立後,任何壹方對另壹方產生不信任的,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上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百壹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