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不畏強權,敢於排除非法幹擾,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正義。
3.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熱情、勤勉、誠信、盡責,積極履行為經濟困難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委托人的合法要求,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律師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公平競爭,提高業務水平。
5.律師必須廉潔自律,敬業勤勉,嚴謹審慎,講求效率,註重儀表,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則和律師協會章程。
6.律師應當忠於律師事業,在執業中努力學習和掌握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註重培養道德品質和職業素養,自覺維護律師聲譽。
7.不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擅自承辦法律事務;
8.不得拒絕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為無力支付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9、不得拒絕承辦人民法院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案件;
10,不得接受與已代理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
11.不接受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已經接受委托的,發現後應當及時申請解除委托關系;
12,不得作為同壹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
13.不得以挑詞打官司的方式收購或拓展業務;
14.未經許可,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報酬或其他費用;
15.不得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向委托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索要或者接受額外報酬或者報酬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