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確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按照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壹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壹方承擔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成後,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並按照規定予以公告和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條例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