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監督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和勞改場所;
二是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犯罪;
三是對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督。
其監督方式主要是提起刑事訴訟、支持公訴、糾正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和申訴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第壹百二十四條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頭兒,
幾位副主任,
幾個成員。
監事會主席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殷鑒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能由法律規定。第壹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第壹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壹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大會堂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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