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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與治安管理處罰法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即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行為。

由於我國刑法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在執行中的標準也不盡相同。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是犯罪。因此,數額較大還是情節嚴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壹般來說,故意毀壞他人財產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構成犯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拘留、罰款。"

2.這構成刑事犯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的,屬於犯罪。那麽這裏的“情節嚴重”壹般是指重要物品毀損、滅失嚴重;毀壞、損毀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陷害他人的動機等。“數額較大”壹般為1萬以上5萬以下;“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

3.如果構成犯罪,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