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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走法律起訴程序?
壹、離婚如何走法律起訴程序?

1.離婚的法律訴訟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準備離婚材料,如要求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等;

(3)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

(4)將案件移送民事法院審理;

(五)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內出庭;

6 .法院調解;

(7)法院經審理作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帶什麽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1、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必要的證據材料;

2、涉及子女撫養糾紛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