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民法典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施行後。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判斷和推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