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法律。申請人通過隱瞞事實、提供虛假信息、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租房的。,則按以下方式處理:1。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取消承租人的租賃資格,並按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自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還房屋之日止,按標準租金的三倍支付租金;3、尚未取得保障資格的,自發現並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再核準其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已取得保障資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5年內,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再核準其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被登記為輪候對象的,應當註銷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還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支付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