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怎麽處罰?
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程度法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我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另行分包。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從而將這兩種行為界定為違反行政法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法也有同樣的規定,禁止違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根據建築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包人實際取得的收益,類似於因出借行為而出借建築合法資質的施工企業取得的收益,以及無資質的施工企業通過借用資質簽訂施工合同取得的收益,屬於非法所得,在訴訟中應由法院予以沒收。對此,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非法分包的外延範圍和承包商的非法分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