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在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中,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但在適用刑法時,需要遵循寬嚴相濟的原則。
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區分通常采用三個標準:
1,以法律適用的地區為標準。適用於全國各地區的法律是普通法,適用於特定地區的法律是特別法;
2.以法律適用主體為標準。適用於所有民事主體的規定是普通法,適用於特殊主體的規定是特別法;
3.以法律規定的事項為標準。關於壹般事項的法律是普通法,關於特殊事項的法律是特別法。
該法律的適用規則如下: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即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以上位法為依據,下位法不再適用。
2、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法律的形式由同壹機關制定,但特別規定與壹般法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於舊法: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形式,但新規定與舊法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
4.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
(1)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無法確定如何適用這些規定,NPC常務委員會將做出裁決。
(二)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決。
(三)同壹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
5.同級法律規定不壹致: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該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該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綜上所述,同壹位階的壹般法和特別法對同壹問題均有規定,特別法優先於壹般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