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寧縣法院判決書201頁。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165438+10月期間,在中寧縣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小龍、為首,李、、等25名被告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團夥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
記者了解到,李小龍中超過壹半的幫派成員都是16到25歲的青少年,除了刑滿釋放人員。兩年多來,他們看場子,收保護費,放高利貸,暴力替別人討債,強迫別人免債。他們甚至通過倒辣椒水和在臀部紮針來折磨債務人。
中寧縣法院還以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多項罪名,判處《李小龍》中涉黑團夥主要骨幹朱傑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654.38+0.2萬元。判處周菲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李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有期徒刑14年。
17年6月至19年6月,中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李小龍等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寧縣檢察院指控確鑿,李小龍等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截至目前,35名被告人未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