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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寧縣李小龍事件進展如何?
6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了在當地引起轟動的李小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告人李小龍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等八項罪名。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8萬元。其余24名團夥成員、10名涉案刑事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20年不等。

中寧縣法院判決書201頁。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165438+10月期間,在中寧縣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小龍、為首,李、、等25名被告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這個團夥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秩序。

記者了解到,李小龍中超過壹半的幫派成員都是16到25歲的青少年,除了刑滿釋放人員。兩年多來,他們看場子,收保護費,放高利貸,暴力替別人討債,強迫別人免債。他們甚至通過倒辣椒水和在臀部紮針來折磨債務人。

中寧縣法院還以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等多項罪名,判處《李小龍》中涉黑團夥主要骨幹朱傑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654.38+0.2萬元。判處周菲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李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有期徒刑14年。

17年6月至19年6月,中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李小龍等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法院經審理查明,中寧縣檢察院指控確鑿,李小龍等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截至目前,35名被告人未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