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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6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具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等。;

3.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懷孕和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

4.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被拘留者;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的;

6.持有有效出境證明,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調查;

7.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