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層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公民在繼承開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接受被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和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享有財產權,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9條規定,喪偶兒媳盡了贍養公公和婆婆的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民法典》確定了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
(3)、* * *近親屬之間和有扶養關系的被繼承人之間的生活和被繼承人的生活,在兩個法定繼承人之間,第壹繼承人有優先權,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第壹繼承人繼承財產。第壹順序繼承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每個繼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不分性別、年齡,也不分親屬(無論是血親、養親還是贍養關系)都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壹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