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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忠案涉及的刑法問題
法律分析:被告人王成忠作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拒絕接受應當接受的證據,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破壞了國家司法的正常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應當以民事裁判枉法裁判罪強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偵查階段,他寫了“悔過書”,交代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綜上,應當對其從寬、從輕處罰,但其當庭供述與事實不符。不能排除他認罪的原因。合理懷疑及其對枉法裁判的悔罪表現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應酌情予以處罰,綜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實和性質。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收押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前三款受賄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