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收押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給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前三款受賄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