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和其他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特別行政區內的管理和制定等法律。這些法律涉及到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因此,全國人大必須行使制定這些法律的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這些法律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國防、外交和社會。改革開放20多年來,大多數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包括大量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和許多其他法律。例如,為了保護公民權利,完善國家機關的組織制度,規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訂了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為促進教育、科技、衛生事業的發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了壹些關於環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法律。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制定了國防法和人民防空法。按照“壹國兩制”的原則,還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