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子女;
2、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壹歲的子女;
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擴展數據
在實踐中,香港特區政府將在確定香港居留權的法律條件後,立即在旅行證件(包括臺灣省同胞持有的中華民國護照)上附上居留權證明書。然而,對於來自中國內地(不包括臺灣省)的中國公民,居留權證明書只會附於單程證上,其他旅行證件不予受理。
對於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香港入境事務處會簽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可以無條件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香港政府不得遞解或遣返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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