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家戶外,多戶農戶;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房屋;
4、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完畢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或舊房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不予復墾的;
6、閑置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居住地被依法征收,已依法統壹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9.批準後連續兩年未使用;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退的房屋;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予確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和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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