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3)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擴展數據:
暫緩執行與暫緩執行的區別如下:
第壹,暫緩執行和中止執行的法律原因不同。
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體現在《中止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開始暫緩執行的法定理由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暫緩執行和中止執行由不同的機構和名稱作出的法律文書。
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或者其上級法院決定。根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若幹意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在委托法院通知案外人駁回異議、作出暫緩執行決定或者終止執行期間,委托法院可以作出暫緩執行決定。名稱是暫緩執行決定。
中止執行由執行法院做出。根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若幹意見》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受委托的法院無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稱為民事裁定。
第三,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不同。
中止執行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執行沒有時間限制。
四、暫緩執行和暫緩恢復執行的條件是不同的。
恢復暫緩執行的條件是暫緩執行期間屆滿或者決定暫緩執行的原因消失,恢復暫緩執行的條件是暫緩執行條件的消滅。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幹問題的規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