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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根據構成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數量,可以分為雙邊行為、單邊行為和多方行為;

2.按行為效力的領域,可分為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

3.根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雙邊法律行為和單邊法律行為;

4、以有無對價為標準,可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5.根據是否必須有特殊形式才能成立,可以分為必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

6.根據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分為物質性行為和非物質性行為,又稱約定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

7.根據行為效果是發生在行為人死亡之前還是之後,可以分為生前行為和死亡行為;

8、根據法律行為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主要法律行為和從屬法律行為;

9.基於效力,可以分為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

10,根據其與原因的關系,法律行為可分為有因法律行為和無因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生效要件除了上述幾點之外,還有特殊的生效條件。在某些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還應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殊生效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