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建築工程中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建築工程中勞務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主要有三種形式:自備勞務承包、分散勞務承包和有組織勞務分包。自帶勞動合同是指企業中的正式員工經過企業的培訓考核,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聘,人員的食宿交通由企業統壹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支付或由工長直接由企業支付。在這種形式下,公司以簽訂合同的形式將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委托給公司員工,承包商雇人。從形式上來說,承包商負責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人的工資也由承包商支付。零星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臨時雇傭的,往往是為了壹個項目而臨時招聘的工人。在這種形式下,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應根據勞務經營者有無用工資格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既定制度中的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企業形式進行的分包、分項或單位的勞務承包作業。在這種形式下,不用說,勞動合同本質上是分包性質的,承包人的地位等同於分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