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壹個測試:解決法律時所尋求的價值意義、類型、沖突場合和原則。
1.法的價值的含義:簡而言之,法的價值是指人們在這壹規範體系(客體)中所重視和珍視的現狀、屬性和功能。具體而言,法律的價值包括以下含義。
(1)反映了主客體關系——法律的內容和目的都必須滿足人的需要,這是法律價值觀念存在的基礎。
(2)法的價值具有積極意義,它體現了法的屬性中人們所重視和珍視的部分——法的價值,它可以滿足人們的需要。
(3)法律的價值包括對實際法律的理解,也包括對相應法律的追求——它的研究不局限於當前的實際法律,並且他還必須采用價值分析和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求什麽樣的法律是人們所需要的問題。2.法律的類型:包括秩序、自由、正義和效率。
3.法律的價值沖突:可以理解為當法律的某種價值得到體現時,可能與其他價值發生沖突的現象。要保證正義的實現,就必須在很大程度上犧牲效率,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出現“二選壹”的情況。
從主體看,法律的價值沖突往往出現在三種場合:
(1)
(2)* *同壹主體之間的價值沖突。
(3)個人與* * *之間的法律價值沖突是典型的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矛盾。
4.法律的價值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形成相關規則來平衡價值沖突。可以采用的原則是(1)價值位次原則,當法律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前壹價值優先於後壹價值。位次順序為自由-正義-秩序——(2)個案平衡原則。當同壹等級的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我們必須考慮主體之間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以便案件的解決能夠適當地考慮到雙方的利益。(3)比例原則,即使某壹價值的實現不可避免地會以犧牲其他價值為代價,也應把受損價值降低到最低限度。
5.法律價值沖突的情況過於復雜,其相關原則、依據和處理規則都需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