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死亡賠償金:非法行醫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除上述費用外,受害人或其家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對於固定護理期、輔助器具給付期或者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給付期不足,被扶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的案件,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