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執行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執行限制申請的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法律適用。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管轄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