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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復工後的工資和待遇
工傷職工復工後,其工資應當按照工傷前的標準支付,不得因工傷降低職工工資。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勞動者工資福利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責令其限期支付。如果他們未能在期限內支付,他們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賠償標準為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投訴時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壹式2份);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材料(2份),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等;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