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1990年4月25日國家保密局1。《辦法》分為總則,包括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保密制度、獎懲、附則,為第五章41,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4 65438+10月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46號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條例第四十五條決定廢止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 *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保密部門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依照保密法和本辦法主管國家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對於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部門要求繼續保密的事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解密。
第三十九條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根據本系統、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依據保密法和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國家保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0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0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