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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民事責任,即平等主體因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33條規定的主刑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附加刑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