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監督,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第三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督查工作應當與教育懲戒、監督檢查和制度建設相結合。
第六條監督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向監察機關投訴或者舉報。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回復處理結果。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有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