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采取強制措施的處理方式有三種:壹是應當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二是對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被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取保候審等。刑事訴訟拘留期限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有所不同:1,拘留期限最長為壹個月零七天;2.調查期間的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3.審查起訴中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半月;4.壹審拘留期最長為5個月;5.二審中最長的拘留期為兩個半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拘留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第壹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