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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範圍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後采用了四項自然人效力原則:

1,個人主義。也就是說,該法對自然人的效力基於國籍,該法適用於國民,但不適用於外國人。國內自然人受國內外國內法的約束。

2.屬地主義。也就是說,法律對自然人的效力受制於地獄,所有國民和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都受本國法律的約束。雖然國民在國家領土之外,但國內法不適用。

3.保護主義。也就是說,以國家利益為準。只要國家利益受到侵犯,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要受到國內法律的約束。

4.以領土主義為基礎,結合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的“折衷主義”。也就是說,如果妳生活在自己的國家,妳生活過的所有法律都適用。但是,關於民事義務、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和繼承,以及刑法中有特別規定的壹些犯罪,壹般適用妳們自己的法律。這是近代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

第二,根據中國法律,對自然人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對中國公民的影響。中國公民在國內使用中國法律,中國公民在國外使用中國法律。但是,當中國法律與東道國法律發生沖突時,必須根據具體國際條約和國內法的規定確定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

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影響。在中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在中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適用中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外的法律適用: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