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非法同居的說法嗎?1.現在還有非法同居的說法嗎?最高人民法院6月5438+0989 65438+2月31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中明確規定:“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月24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2001.65438》中指出:“今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在這裏,人們會發現“非法”壹詞被取消了,這意味著現在的法律中沒有所謂的非法同居。第二,非法同居的界定分為無配偶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兩種。(1)無配偶男女同居在《民法典》的規定中,無配偶男女同居完全是個人的事情,法院不再關註,也不再幹預。這足以說明“非法同居”壹詞已經退出歷史舞臺。(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不以夫妻名義但《民法典》規定,配偶與婚外異性同居的,不以夫妻名義。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夫妻姓名連續穩定,刑法規定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構成重婚罪,依法應受刑法處罰。註:沒有配偶的男女提起解除同居關系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相信看完上面的介紹,大家對如何解決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需要註意什麽。如果妳對此還有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給妳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