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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業主與物業矛盾糾紛的對策
解決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2.第三方調解。壹般調解可分為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可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按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解決;

4.提起訴訟。如果業主無法通過上述三種途徑解決爭議,可以將爭議提交法院或者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