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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版權侵權的類型
法律分析: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壹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行為;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三)未參加創作,為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四)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式攝制電影,以及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無償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播、錄制現場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