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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法律法規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3.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產品質量;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申訴,由受理申訴的部門負責處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支持消費者就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軍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