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樣樣品應從市場銷售的產品或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3.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產品質量;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申訴,由受理申訴的部門負責處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支持消費者就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軍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