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重在保護作者思想的同壹性和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其他不得對作品進行歪曲或篡改,造成讀者對作品及作者想法的誤解。歪曲是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實面目或對事物做出不正確的反映,含有貶義;篡改是指用偽造的手段對經典、理論、政策進行修改或曲解。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需要行為人在主觀故意的基礎上對作品進行曲解,使作品所表達的意思與作者所表達的意思大相徑庭。
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或者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壹般情況下,未經授權修改作品是對作者權利的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