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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種植罌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將被強制鏟除。

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吸食、註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壹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壹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

被公安機關查處後種植的;

(3)抗拒根除。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免於處罰。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違反國家規定,提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的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