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糾紛的性質和特點
醫療糾紛的性質: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其家屬或單位就患者發生的壹切矛盾糾紛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屬於民事糾紛。
醫療糾紛的特點: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僅為醫務人員和患者,與雙方當事人相關的其他人不是醫療糾紛的主體。醫療糾紛是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因醫務人員的過失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權而引發的糾紛。
第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患者受到損害的,推定其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