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