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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房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的返還方式為:雙方協商壹致;逾期交付超過壹定期限;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無法修復或者修復後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的;因開發商過錯導致無法按合同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面積誤差比的絕對值超過3%;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壹方不履行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規定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解除合同。但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定,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辦理退房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退房申請。

2.商品房退房協議。

3、預售商品房合同登記及註銷申請表。

4.商品房轉售委托書。

第二,退房流程是:

1.買方通過掛號信、傳真或電話向開發商發送退貨通知。

2.督促開發商在退房請求提出後15日內辦理購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

3.督促開發商將全部購房款退還給購房人。

4.到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辦理停止還款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