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2、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或者批準,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和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1,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無林地造林的,每平方米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費10元;
4、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5.宜林地、宜林地、宜火燒地每平方米收費2元。
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未經批準,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要向用地單位退還預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實際退還金額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財政部規定的退出項目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退還森林植被恢復費。
法律依據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預征森林植被恢復費:
(壹)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提前采伐;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除重點林區以外的林地預征;
(三)臨時占用重點林區以外的林地,由縣、地(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預征。其中,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