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或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內設機構、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
②對象。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客體。客體是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性質和具體內容的基礎,也是確定權利是否行使、義務是否履行的客觀標準。如果沒有對象,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依附的對象和載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有形財產、經濟行為和智力成果。
③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根據法律性質的不同而不同。這是由經濟法律規範的不同規定和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不同目的所決定的。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眾多法律關系中的壹種,除了具有法律關系的壹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相統壹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雖有區別,但它們是有機統壹的,是社會經濟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統壹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的基礎是經濟權利和義務。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的某些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經濟法律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否則就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義務直接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和法律關系應采用書面形式,法律允許的口頭形式除外。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和變化壹般以法律書面形式表達,以反映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處理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