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煙草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卷煙20萬條以上;
4.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操作如下:
1.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為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且無相關銷售許可證明的;
2.非法交易的貨物或服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
3.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和批準買賣保險、期貨和證券;
4、其他國家不允許的貿易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已經違反了國家規定,屬於影響社會治安的嚴重行為。需要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更多,甚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