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六)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七)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