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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自訴
法律分析:自訴壹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即刑事自訴應制作並提交法院。但是自訴人寫自訴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書面告知書,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壹)自訴人、被告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三)具體權利要求。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五)證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被告人超過三人的,自訴人在講述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和舉報的事實不同,甚至是誣告,也應與誣告嚴格區分開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其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