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失職、不作為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害或者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失職是指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不作為行為。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失職,但危害尚不嚴重構成犯罪,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執法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危害構成犯罪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這種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