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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考核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和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的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評估標準:

1983年8月,我國教育部在《關於調整整頓和加強中小學教師管理的意見》中規定,考核標準為:

1,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鉆研教育教學業務,關心學生,教書育人,積極做好本職工作,在思想上、言行上為學生作出表率;

2、高中、初中、小學教師應具有高等師範學校(或其他高等院校)本科、專科和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3.了解教育規律,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能夠基本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4.能夠努力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

5、身體健康,能堅持教育教學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