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受法律保護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的三個無用約定。
1,財產屬於子女
很多夫妻在進行財產約定時,會考慮到孩子將來的照顧問題,約定壹部分財產歸孩子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已經達成了這樣的財產協議,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控制。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贈與並沒有兌現。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在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是常見的,也是有爭議的,當然,它們都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房地產屬於壹方,但產權未發生變化。
規定婚前房產及壹方名下其他房產婚後為* * *但實際辦理了產權更名手續,也是壹種未完成的行為。如果發生最終爭議,則無法確認。
3.誰離婚誰就沒有財產。
“誰提到離婚,誰就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承諾,讓任何壹方放棄離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經營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通常被認為限制了離婚自由權,但被認為是無效的。
民事判決認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公證形式對夫妻財產歸屬進行約定,體現了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