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專門規定了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告。”
2.《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土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縣級以上政府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啟動應急預案,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交通、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的,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告。